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临沂市公安局通告

平安临沂 2023-04-13



临沂市公安局关于依法惩治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  告
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,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疫情防控秩序,提高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水平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,公安机关将依法惩治下列违法犯罪行为:
一、拒不提供、隐瞒疫情防控必需的行程轨迹等信息的;伪造、变造、买卖核酸检测报告、健康码、行程码等证明资料,或者冒用、使用伪造、变造的核酸检测报告、健康码、行程码等证明资料的。
二、拒不服从人民政府的指挥、安排,拒绝履行提前报备等防疫要求,阻碍或者妨害疫情防控人员实施登记、车辆检查、防疫、检疫、医学观察、强制隔离、疫区封锁、医疗物资调配运输等预防、控制、消除传染病相关措施的。
三、拒不执行人民政府疫情防控部门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、命令、通告,擅自出入、冲闯封控区、管控区、防疫卡点或者在封控区、管控区、防疫卡点起哄闹事的。
四、妨害保障城市运行交通秩序和阻碍疫情防控物资运输、隔离转运车辆、执行任务的救护车、警车等应急救援车辆通行的。
五、以疫情防控为由侵犯他人与疫情防控无关的隐私,非法收集、使用、加工、传输或非法买卖、提供、公开他人个人信息,泄露疫情防控工作中知悉的个人隐私的。
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,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上述情形,可以拨打公安机关110报警电话举报。
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             临沂市公安局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22年3月31日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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